基层团组织建设奖励经费管理办法
为表彰先进,激励典型,增强基层团组织的生机活力, 学校对在团内“创先争优”评选活动中获评“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称号的优秀集体给予团组织建设经费奖励。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团组织建设奖励经费管理,推动全面从严治团向纵深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团支部应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科学合理统筹使用团组织建设奖励经费。结合团组织建设建要求和团支部工作实际,实行审批备案制。
第二条 奖励经费使用范围。该项经费必须用于团内活动,一般包括团支部开展的“三会两制一课”、主题团日活 动等;各类团内竞赛、评比等活动;为团支部购置各类学习书籍;团员学习、教育、调研活动;团员和入团积极分子教育培训等。
第三条 团组织建设奖励经费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用于个人消费或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借团
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严禁组织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开支与团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转嫁团建活动费用。
第四条 团组织建设奖励经费支配应由团支部委员会
共同讨论决定,编制使用奖励经费计划(包括用途、时间、 地点、所需经费等),报学院团委审核并存档。经费使用账目明细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受团支部全体团员监督,并定期 向全体团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学院团委对各团支部团组织建设奖励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团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团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校团委及相应分团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 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手册》予以处理。
共青团长春中医药大学委员会2021 年 11 月 23 日